1.过期:读者不能按期归还所借的图书,每天每册交逾期金0.10元。
2.污损:凡在书刊上书写、圈点、批注、涂改、乱画等,造成书刊污损的,
10页以下者赔款2.00元;10——20页者按该书刊原价赔款;20页以上者
按该书刊原价的3倍赔款,受理赔者不得向工作人员索取该书刊。
4.凡丢失书刊封面封底或有其它残破,但不影响其内容完整者,除批评教育
外,一律按原价的一半赔款;影响内容完整者,按原价赔款;赔款者不得
向工作人员索要该书刊。
5.损坏书刊的条形码、书标等,每条处赔款2元。
6.丢失期书刊:丢失书刊后应购得同一版本的图书赔偿,并交纳书刊加工费
3.00元。不能购买同版本图书赔偿时,按照第25-28条规定处赔。
7.丢失中文书刊:199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5倍赔款。1990—1999
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3倍赔款。1999年以后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2倍赔
款。
8.丢失外文原版影印书刊,一律按原价的3倍赔款。
9.丢失多卷书刊中的一册,一律按全套价格(期刊按全年价)赔款。丢失两
册以上者,则按照书刊总价格的2倍赔款。赔款者不得向工作人员索要其
它的卷册。
10.丢失书刊附件(附页、附表、附录、附图、磁带、光盘等)应赔偿原件,
或按原书刊价赔偿;随书光盘和随书磁带每张(盒)赔款5元。
11.读者所借书刊丢失后,应立即来图书馆办理赔偿手续,否则,除按第4-8
条执行外,还需交纳逾期金,即到办理赔款之日,该书刊的借阅时间连续
计算,逾期金每册每天0.10元。
12.读者赔偿所丢失的书刊后,又找到或买到此书、刊,可来图书馆办理相关
手续。即:领回原书的赔偿金;缴纳书刊理赔后至还回期间的逾期金。
13.偷窃书、刊:凡未办理借阅手续,将书、刊带出图书馆,或者故意在书、
刊中撕页,或冒用他人遗失证件借书、刊者均视为偷窃书刊。一经发现,
除追回原书外,还责令其检查,并通报其所在部门,按校纪校规处理。